4月20日,广州人大立法微信公众号公布,《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继续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据了解,广州早在2011年就率先出台全国第一部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的政府规章——《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本次被批准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保留了二审、三审稿中对分类投放规则作出的六项详细规定。具体为: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等。
在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方面,也保留了二审、三审稿中新添规定,如增加了“便民回收”内容。具体条文为: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垃圾乱投放个人最高罚200元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中明确,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布处罚结果。
服务性经营单位应鼓励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在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方面,本次被批准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保留了二、三审时的条文: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可重复使用消费用品的推荐标识,通过价格优惠等措施鼓励消费者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
这一项和一审有所变化。一审时这项规定比较强硬: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经营单位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消费用品。
设立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
条例中指出,广州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成员中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第三方机构代表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以及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社会监督员开放相关场所、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并回答询问。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监督员书面反馈处理情况。